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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處置二手車暫行辦法
時間:2024-8-23 16:17:21 作者:天津產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配合天津市國有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保國有公務用車處置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市國資委關于市管企業(yè)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津國資產權〔2014〕25號)及天津市國資委有關要求、《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資產交易規(guī)則》、《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實物資產交易規(guī)則(試行)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二手車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以動態(tài)報價的方式確定受讓方。轉讓方選擇天津產權其他平臺的,適用于所選平臺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各類參與主體需在交易平臺注冊賬戶,完成實名認證,并確保賬戶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交易資金應當通過天津產權統(tǒng)一結算。

第五條 天津市機關單位、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轉讓公務用車、業(yè)務用車及其所有其他車輛(統(tǒng)稱“二手車”)適用于本辦法。

第六條 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天津產權的相關規(guī)定,在天津產權公開掛牌轉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參與天津產權二手車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八條 “二手車”是指能夠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國有產權機動車,在天津產權二手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九條 “動態(tài)報價”是指自二手車資產轉讓信息公告發(fā)布之時起,競買人即可在標的有效報價期內通過交易平臺競爭受讓標的的行為。

第十條 “意向受讓方”是指擬參與競價活動,但尚未取得報價資格的依法存續(xù)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競買人”是指在交易平臺注冊并繳納了保證金,從而獲得二手車交易資格的意向受讓方。

第十二條 “受讓方”是指以最高有效報價競得二手車標的的競買人。

第十三條 “注冊賬戶”是指轉、受讓方在交易平臺注冊的交易賬戶,用于參與交易平臺交易活動。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節(jié) 受理車輛轉讓申請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具有標的資產(以下簡稱“標的”)的處置權,保證可以合法轉讓,并已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標的不得轉讓。

第十五條 標的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天津產權負責承擔。轉讓方向天津產權提交轉讓標的登記申請,天津產權自接到申請材料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審核。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天津產權予以接收登記。不符合登記要求的,天津產權將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補充。

第十六條 轉讓方按照交易平臺要求完成實名認證后,即可錄入有關轉讓信息,并上傳電子文檔材料,材料應包括:

(一) 轉讓方主體證明材料;

(二)權屬證明文件及展示資料(圖片或視頻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評估報告》或標的定價材料;

(五)內部決策文件;

(六)有效的批復文件;

(七)天津產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轉讓方應對轉讓信息內容及文檔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節(jié) 車輛評估

第十七條 轉讓方與二手車交易市場指定的評估機構辦理標的委托評估手續(xù),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轉讓方向二手車市場遞交車輛手續(xù),由二手車市場進行標的轉讓的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通過二手車市場車輛手續(xù)審核后,轉讓方按照二手車市場要求將車輛集中至指定地點,車輛封存。

第二十條 二手車市場外檢負責人現場驗車并對車輛手續(xù)進行合法合規(guī)性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轉讓。

第三節(jié) 發(fā)布轉讓信息

第二十一條 對已完成評估并具備轉讓資格的車輛,評估機構向轉讓方提供車輛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天津產權對轉讓方信息及轉讓方提供的車輛評估報告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發(fā)布轉讓信息。

第二十三條 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天津產權于3個工作日內將轉讓信息通過平臺進行公開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轉讓信息公告起始日自平臺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二手車交易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轉讓信息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變更公告內容后重新進行公告。對于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掛牌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節(jié) 意向受讓方注冊、競價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在交易平臺注冊需綁定其名下有效銀行賬戶, 該銀行賬戶是交易資金支付的唯一途徑。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符合信息公告條件并足額繳納保證金后成為競買人,即可通過交易平臺進行報價。受讓方已繳納的保證金可抵交易價款。

第二十七條 轉讓信息一經平臺發(fā)布,競買人即可通過平臺進行競價,報價前須詳細閱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手車交易動態(tài)報價須知》。

第二十八條 在轉讓信息公告期內,意向受讓方可在轉讓信息公告指定時間內進行現場看車,現場看車工作由二手車市場負責接洽。

第二十九條 動態(tài)報價活動由自由報價期和限時報價期組成。自由報價期一般自信息公告發(fā)布之時起計算,且不少于信息公告時間。自由報價期結束后進入限時報價期,限時報價期由限時報價周期組成,每個限時報價周期不少于2分鐘。動態(tài)報價活動的起始價即為項目轉讓底價。

第三十條 動態(tài)報價活動采用加價的方式進行,各競買人每次的有效報價為當前報價加上該次動態(tài)報價活動所設定的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自由報價期內,各競買人的每次有效報價即成為當前報價。進入限時報價期后,如出現新的有效報價,則進入新的限時報價周期;在一個限時報價周期內如未出現新的有效報價,則當前有效報價方為該次動態(tài)報價活動的最高報價方,該最高報價方即為受讓方。

第五節(jié) 成交確認與資金結算

第三十一條 確定受讓方后,天津產權即通過交易平臺向交易雙方發(fā)送結果通知。天津產權將于動態(tài)報價結束后的下1個工作日向除受讓方外具備劃轉條件的競買人原路徑返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轉讓方應于動態(tài)報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天津產權支付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 受讓方應于動態(tài)報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交易價款和服務費。受讓方完成支付后,交易雙方應按照信息公告履行交割程序。

第六節(jié)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四條 交易雙方按照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全額成交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天津產權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車輛交易憑證》。具備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天津產權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賬戶內。

第三十五條 交易雙方應及時辦理標的過戶手續(xù),二手車市場可根據交易雙方實際情況,提供車輛過戶的相關服務。

第七節(jié) 車輛報廢

第三十六條 對于擬進行報廢處置的車輛,轉讓方可通過天津產權入庫回收單位進行比選確定回收單位或通過天津產權二手車交易平臺公開掛牌招選回收單位。通過天津產權二手車交易平臺公開掛牌的,須向天津產權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方主體證明材料;

(二)權屬證明文件及展示資料(圖片或視頻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評估報告》或報廢鑒定依據材料;

(五)內部決策文件;

(六)有效的批復文件;

(七)天津產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違約情形及責任承擔

第三十七條 轉讓方出現包括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天津產權及受讓方有權向轉讓方追索相關損失,一般不高于標的評估價的30%:

(一)因轉讓方自身原因導致提交的標的信息與標的實物不符而引起交易爭議的;

(二)在標的競價期或出具《車輛交易憑證》前,自行轉讓或另行委托第三方轉讓的;

(三)影響交易的其他違約行為。

轉讓方應在資產交割期妥善保管標的資產,并保證對其轉讓的標的擁有處置權,不存在妨礙交付的情形。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雙方交割不能完成,受讓方有權按照保證金數額向轉讓方追索相關損失,并由轉讓方承擔受讓方向天津產權交付的服務費。  

第三十八條 受讓方出現包括以下違約情形之一的,天津產權取消其對該標的的受讓資格,并扣除其受讓標的對應的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

(一)自成交日期次日起,未在3個工作日內按競價結果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全額成交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手續(xù)的;

(二)影響交易的其他違約行為。

意向受讓方可以對標的進行現場看樣,但無論是否現場看樣,意向受讓方通過交易平臺進行報價即視為認可該現狀,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動態(tài)報價方式、不了解標的現狀與掛牌信息不符等為由,拒絕受讓或拒絕付款;因受讓方原因無法履行交易程序的,轉讓方有權向天津產權申請重新實施有關交易活動,并有權向意向受讓方追償損失。

第五章 免 責

第三十九條 交易平臺中所發(fā)布的標的相關信息,僅供競買人參考,發(fā)布信息與實物不符的,以實物為準,天津產權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條 標的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況的,天津產權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狀況改變的;

(二)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技術)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網站服務異常、網絡競價中斷或競價結果異常的;

(三)因轉讓方過失而導致標的狀況改變、丟失等情況的;

(四)因受讓方未了解當地車輛交易及過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造成車輛無法過戶的;

(五)因交易中止或終結而引起爭議的。

第四十一條 其他適用于交易平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免責條款,同樣適用于天津產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非國有公務用車或非本市機關單位、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公務用車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部門對二手車交易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與《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實物資產交易規(guī)則(試行)》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約定的內容,參照《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實物資產交易規(guī)則(試行)》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施行的《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處置國有車輛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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