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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企業產權交易規則
      時間:2021-5-31 10:40:00 作者:天津產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的金融企業產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天津產權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金融企業,是指獲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企業。

      本規則所稱金融企業產權交易,是指金融企業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簡稱“轉讓方”)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金融企業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所持金融企業產權的活動。

      第三條  金融企業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天津產權按照本規則組織金融企業產權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四條  金融企業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天津產權負責承擔。

      第五條  轉讓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進行交易,與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天津產權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天津產權予以接收登記。

      第七條  轉讓方申請金融企業產權交易時應向天津產權提供如下材料:

      (一)《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二)轉讓方合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轉讓方內部決策文件;

      (四)標的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章程;

      (五)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六)標的企業依據其章程出具的關于轉讓行為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決策文件;

      (七)天津產權根據項目情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產權、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所持國有金融企業產權的(以下簡稱“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提交有權批準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和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備案或核準文件、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  天津產權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規范性進行審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產權予以受理,并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產權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九條  產權轉讓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轉讓方可在不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競爭原則下,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包括行業準入、主體資格、管理能力、經營狀況、資產規模、財務狀況和商業信譽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內容。天津產權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確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政策依據、書面解釋或者說明,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條  對涉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產權轉讓項目,轉讓方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程序。

      第十一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并明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保證金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三章  披露轉讓信息

      第十三條  天津產權依據轉讓方申請,將項目信息通過天津產權網站進行發布,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轉讓方還可自行選擇經濟金融類報刊等其他信息發布通道,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轉讓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以天津產權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為準。

      有關部門或相關文件對發布渠道、發布時間另有規定的,根據轉讓方申請,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在信息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披露公告內容的,經轉讓方申請,天津產權審核通過后,可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涉及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通過天津產權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十六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轉讓方未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十七條  涉及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果新的掛牌價格擬低于評估結果90%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天津產權負責承擔。

      第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進行交易,與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二十條  意向受讓方申請金融產權交易時應向天津產權提供如下材料:

      (一)《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合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意向受讓方內部決策文件;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天津產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受托經紀會員應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并對相關情況做盡職調查。

      第二十二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受讓比例等,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同時,各成員應當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各方對聯合受讓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天津產權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二十五條  天津產權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并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六條  天津產權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情況及其受讓方資格初審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轉讓方,并要求其在收到資格初審意見書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天津產權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如對受讓方資格條件存有異議,轉讓方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天津產權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告知意向受讓方。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八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天津產權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天津產權組織交易雙方按轉讓底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原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天津產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競價的交易項目,交易各方須遵守天津產權有關競價組織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天津產權有關競價交易規則和程序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天津產權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名稱;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等。

      (十)轉讓方和受讓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二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產權交易各方原則上應當通過天津產權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

      涉及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天津產權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天津產權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三十三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天津產權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

      涉及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金額較大、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騼r款支付保全手續,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后,天津產權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天津產權將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交付產權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按照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后,天津產權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三十六條  產權轉讓涉及金融行業準入資格審查等情形時,天津產權在交易行為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中載明:轉讓標的名稱、項目編號、轉讓方式、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標的評估值(如有)、轉讓底價、成交方式、簽約日期、交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使用統一格式打印,并加蓋產權交易機構印章,手寫、涂改無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天津產權申請調解。爭議涉及天津產權時,當事人可以向天津產權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天津產權將在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及其經紀會員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交易對方及標的企業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政府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金融企業所持有的債權及不良資產轉讓,按照天津產權相關規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產權轉讓涉及轉讓方為上市公司的,除適用本規則外,還應當同時遵守相關監管機構規定。

      第四十五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實踐,對本規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相關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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