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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發(fā)布轉讓信息操作細則
時間:2021-5-31 10:20:00 作者:天津產權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的信息公開披露行為,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天津產權公開披露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信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在天津產權網站上進行公開披露,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四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的期限。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天津產權發(fā)布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為準。

第五條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六條  在規(guī)定的披露期限內,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天津產權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七條  在規(guī)定的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未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后自行終結。

第八條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在規(guī)定的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在變更公告內容后重新進行披露,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披露時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guī)定的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再次進行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獲得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條  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xiàn)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按照天津產權關于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披露轉讓信息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產權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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